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必威官方网站首页app下载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经区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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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必威官方网站首页app下载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村镇范围的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供水,是指利用村镇供水工程向村镇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村镇供水工程,包括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第四条 村镇供水工程要全面落实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确保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
第五条 村镇供水工程按照“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管理机制,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行相结合、生活用水优先与兼顾生产用水相结合、确保水质与保障水量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村镇供水工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村镇供水工程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明确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职责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 区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工作。
(一)区水利局是全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村镇供水相关政策法规,负责督促各供水单位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对全区村镇供水工程进行技术指导;负责维修养护资金的监管;负责拟定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制度及区级村镇供水应急预案。
(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依法核定村镇供水工程供水水价并监督价格执行,指导村镇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
(三)区财政局负责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补贴资金的预算下达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监督村镇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和规范化建设、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五)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村镇供水卫生监督检测。
(六)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村镇供水工程用地支持政策,完善规划用地手续。
(七)区国资委负责村镇供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村镇供水工程的水源地保护、供水设施保护、安全生产、信访稳定。负责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定期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巡查;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村面源污染的综合整治;督促各供水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村镇供水工程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和信访稳定,引导村镇供水工程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用户积极通水入户。
第九条 村镇供水单位应履行工程运行管理责任,强化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营管理,对水厂的生产安全、水质安全、供水安全负责。督促各所属水厂加强安全生产、饮用水水源地巡查、严格按规范规程制水消毒、严格水质常规检测,依法接受区水利局和区卫生健康委的水质检测监测;组织所属水厂人员进行制水消毒、水质检测及安全生产等关键岗位技术培训;负责所属工程供水范围内集中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统筹做好管理的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维修维护,制定所属工程供水应急预案,保障供水。
第三章 水源保护及水质管理
第十条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多水源、多水厂联网供水,其他村镇供水工程应当规划建设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水源。
第十一条 区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划定村镇供水水源地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定期开展村镇供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定落实村镇供水水源地保护和整治措施,确保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已建的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更新改造,限期达到标准。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应当不断提高供水水质,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定期对水源开展巡视检查,及时掌握水源水质变化情况,发现污染或破坏水源的情况应及时制止或向水源管理单位报告,防止水源遭受污染或破坏。
第十四条 规模化供水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水质自检能力,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并向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报送水质检测结果,其中水源水质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同时报送区生态环境局和水源地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区水利局应当制定水质检测计划,所属的水质检测机构应当对村镇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
区卫生健康委应当制定水质监督检测计划,负责村镇供水水质卫生监督检测。
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和区水利局应当建立村镇供水水质报告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
第十六条 区卫生健康委和区水利局所属水质检测机构按照计划开展的水质检测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十七条